市商务委关于申报2017年境外展览会(企业)项目的补充通知 二维码
市商务委关于申报2017年境外展览会(企业)项目的补充通知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服务企业,帮助中小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经与市财政局研究决定,在我委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7年天津市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津商务外贸综〔2016〕18号)基础上,对因以下情况未通过2017年境外展览会(企业)项目审核的企业,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2014—2016年无进出口实绩,但在2017年项目申报前,当年(2017年)有海关数据的企业,在其他资料均符合要求的条件下,由第三方机构审核合格后给予支持。 二、本着奖优扶优原则,对暂无进出口实绩的我市中华(津门)老字号企业,在其他资料均符合要求的条件下,由第三方机构审核合格后,全年对每个企业最多给予2个项目的支持。 三、对因视频要件缺少展会入口内容、视频拍摄限制等原因不能提供完整视频资料的企业,在其他资料均符合要求的条件下,参加商务部、国家贸促会、国家进出口商会主办的境外展览会项目,可提供该部门出具的“参展证明”;企业自行出境参展的项目,由企业提供展会方印制的含本企业在内的“参展商手册”,由第三方机构审核合格后给予支持。 四、参展企业展位上的宣传内容与本企业不符而未通过审核的企业,在其他资料均符合要求的条件下,由企业提供展位所宣传的内容与本企业隶属关系或代理出口产品有关证明,由第三方机构审核合格后给予支持。 五、企业应对提供的补充资料真实性负责。如企业提供的资料达不到确认要求,我们将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查帐等方式进行核实。 六、2018年境外展览会(企业)项目,比照上述补充通知执行。 请涉及上述第三、四问题的企业于2018年9月20日前,将企业情况说明及补充的相关资料报市商务委一楼大厅办事窗口。过期视为企业自行放弃补报机会。 咨询电话:接件窗口 58366504;贸发处58665721 特此通知。 2018年8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