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 二维码
上海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212号,以下简称《工作通知》)精神,为了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使用与管理,支持本市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资金来源)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开拓资金”)是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管理部门) 开拓资金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商务委负责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等。市财政局负责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市商务委对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及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承办部(以下简称市承办部)受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委托,负责开拓资金申报受理、项目审核、政策咨询等具体事务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和使用程序 第四条(支持内容和标准) 开拓资金支持内容包括:境外展览会(分企业项目与团体项目)、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提高经营管理信息化水平、提高经营管理科学决策水平、增加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培育竞争新优势等。按实际支出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补助(详见附件1)。 第五条(支持对象) (一)申请企业项目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工商注册地在上海,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6500万美元以下。对近两年给予过开拓资金支持,但至今仍无进出口实绩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2、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3、近三年来未发生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专项资金,同一项目未重复申领财政资金,未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 4、具有从事开展国际化经营的专业人员,对开展国际化经营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二)申请境外展会(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组织全国、行业或本市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 2、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3、近三年来未发生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专项资金,同一项目未重复申领财政资金,未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 4、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第六条(申请注册) 首次申请开拓资金的中小企业或项目单位,应通过开拓资金申报系统网站www.smeimdf.org注册并填写“中小企业或项目单位基本情况注册登记表”,网上确认提交后按归口管理向资金管理部门报送相应的材料(详见附件2)。 第七条 (资金申报) (一)年度申请。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与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完成年度的资金拨付申请期内网上提交项目申请,并在规定期限内向资金管理部门提交材料(详见附件3),逾期不予受理。 已获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开拓资金支持。已申请境外展会(团体项目)支持的,参加该项目的企业不得以企业项目名义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内容的开拓资金支持。 (二)项目总数限额。本市符合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每年最高可申请10个项目。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高于10万美元(含)的中小企业当年度最多可申请10个项目(不含提高经营管理科学决策水平项目)。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低于10万美元的中小企业(包括当年度获取进出口经营等资质的新企业)当年度最多可申请3个项目(不含提高经营管理科学决策水平项目)。 第八条(项目审核) 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市承办部负责对团体项目进行审核。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使用监督和评估管理) (一)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共同建立开拓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对开拓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检查,重点检查、考核项目完成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财务信息质量等内容。 (二)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请单位获得项目资金后,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与开拓资金项目有关的申报资料、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财政、商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及时提供相应文件、资料。 第十条 (违规处理)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将全额收回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应用解释) 本细则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细则未尽事项按《资金办法》与《工作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上海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沪商财〔2015〕277号),同时废止。 |